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41號

聲請人即

反聲請相對人A01

相對人即

反聲請聲請人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及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有明定。復按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及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合併審理,其中聲請人A01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4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A01因而暫免繳納聲請裁判費。現上開聲請給付扶養費,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又相對人A02、A03之扶養義務,亦經裁定予以免除,上開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應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A01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A01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於應負擔之反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部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則應由反聲請聲請人A02、A03自行向反聲請相對人A01請求,故本件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2,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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