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335號聲請人 洪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芳菊 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聲請人補正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報告或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柯芳菊財產資料之准予備查函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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