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 王鏘銘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告 王文城
足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