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廖珠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天賜 等2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鄰○○路○○○○號建物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詹天賜、 詹曾秀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詹天賜之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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