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7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家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貳包(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肆點參玖參公克、壹點壹玖柒公克,合計共伍點伍玖零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有生戕害國民健康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之危險,兼考量其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不多,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4.393公克、1.197公克,合計共5.590公克),為違禁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543號被告陳家鈺男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居臺南市○里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鈺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7日19時許,在臺南市○里區○○路000號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之男子,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1包後,再自行分裝成2包(檢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4.393公克、1.197公克)而持有之。嗣陳家鈺於112年7月24日21時30分許,駕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之0,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並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4張、現場照片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除檢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檢察官黃淑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施建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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