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38號原告丁○○被告丙○○WANNE關係人甲○○
己○○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關係人甲○○、己○○、乙○○、戊○○為原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定。
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丁○○於民國95年09月1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原告丁○○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繼字第75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依該卷內所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查明關係人甲○○、己○○、乙○○、戊○○為原告之子女,係原告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亦有卷附戶籍資料可以證明。雖原告之全體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95年10月07日雲院隆家悅決95繼字第754號函可按,然承受訴訟乃本於身分關係所為之訴訟行為,本不受拋棄繼承效力之影響,惟原告之全體繼承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法指定關係人甲○○、己○○、乙○○、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