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店頭基金│05-D0-00-0000000-0│1│6770.5│││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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