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257號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等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被告 段津薪 於被告國泰人壽如起訴狀附表(下稱系爭附表)所示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後為解約金)債權存在,經被告國泰人壽以民事答辯㈠狀表示系爭附表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起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610,758元,並經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日提出民事聲請暨準備㈠狀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10,75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0,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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