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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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張娘妹 被告 張文浪
張文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1,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合計│土地價額││││(㎡)│(元/㎡)││(元)│├──┼───────┼───┼────┼────────┼─────┤│1│高雄市三民區灣│476.73│34,000│234/6300│602,042│││興段136地號│││││├──┼───────┼───┼────┼────────┼─────┤│2│高雄市三民區灣│716.38│34,000│490506/00000000│758,553│││興段137地號│││││├──┼───────┼───┼────┼────────┼─────┤│3│高雄市三民區灣│104.52│34,000│490506/00000000│110,673│││興段138地號│││││├──┼───────┼───┴────┴────────┴─────┤││合計(元)│1,471,268│├──┴───────┴───────────────────────┤│備註:各筆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