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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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莊晁正
莊兆嘉 兼上二人法 邱玉汾 定代理人原告 黃永川 訴訟代理人邱玉汾被告 張嘉祥
張嘉琳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8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