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忠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采葳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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