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2號原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楊佩樺 陳韋仁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另訂言詞辯論期日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