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 金上重更 (二)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7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財旺選任辯護人陳淑貞律師被告郭金調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律師被告 陸敬德 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被告 黃教浪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 黃朝欽 選任辯護人蔡文燦律師被告 蕭財木 選任辯護人蔡文燦律師被告 蕭騰舜 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被告 藍倍敏 選任辯護人蔡文燦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