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債權人彩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毅印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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