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債權人WellLandInvestmentLtd.
sepepu法定代理人甲○○
sepepu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3、債權人之認許事項變更表。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