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99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壹張、現金新台幣陸佰柒拾元沒收。
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罪。又被告甲○○以1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平日生活狀況,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並有害社會秩序,犯罪時間尚屬短暫,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被告乙○○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簽單1張、現金新台幣670元,為被告甲○○所有,供其犯上開賭博等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4738號被告甲○○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泰山鄉○○路○段60巷1弄1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街117巷53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自民國97年10月30日起,提供臺北縣泰山鄉○○路5巷口之鹽酥雞攤供做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六合彩賭博。簽賭方式為核對香港地區經營之六合彩中獎號碼,共分為「二星」、「三星」等2種,每支簽賭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元,凡賭客中獎者,可得倍數不等之賭金(如二星中獎彩金為5,600元、三星中獎彩金為56,000元),若未簽中,所繳之賭金即歸甲○○所有。嗣於同(30)日晚間6時50分許,乙○○基於賭博之犯意,前往上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670元代價下注賭博,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簽單1張、賭資670元等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事實,業經被告甲○○、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2張在卷及簽單1張、賭資670元扣案足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及第
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乙○○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嫌。被告甲○○所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等三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為之,其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簽單1張、賭資670元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請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檢察官王銘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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