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乙○○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丁○○均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