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吳芳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曾馨慧 即 曾鳳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曾馨慧即曾鳳珠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