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88號聲請人 鄭瑞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