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請人敦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玉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支票之發票日為空白或105年1月22日,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若為後者,請提出由銀行出具載有發票日期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