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54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涂文郁┌─────────────────────────────────────┐│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5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信武 │台灣新光商│96年7月30日│34,200元│0000000│││││業銀行 土城 ││││││││分行│││││├───┼─────┼─────┼──────┼─────┼─────┼──┤│002│ 鄭石琳 │板信商業銀│96年7月5日│48,000元│0000000│││││行埔墘分行│││││├───┼─────┼─────┼──────┼─────┼─────┼──┤│003│鄭石琳│板信商業銀│96年6月25日│29,220元│0000000│││││行埔墘分行│││││├───┼─────┼─────┼──────┼─────┼─────┼──┤│004│ 黃條原 │台灣新光商│96年6月20日│7,920元│0000000│││││業銀行營業││││││││部│││││└───┴─────┴─────┴──────┴─────┴─────┴──┘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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