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5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月23日起至185年1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5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點4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8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94,23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0│建│532.00│10000分之135│├──┼───┼────┼───┼───┼─┼────┼──────┤│002│台南市○○○區○○○段│70-9│建│373.00│10000分之135│├──┼───┼────┼───┼───┼─┼────┼──────┤│003│台南市○○○區○○○段│70-10│建│117.00│10000分之135│├──┼───┼────┼───┼───┼─┼────┼──────┤│004│台南市○○○區○○○段│70-11│建│227.00│10000分之135│├──┼───┼────┼───┼───┼─┼────┼──────┤│005│台南市○○○區○○○段│70-12│建│123.00│10000分之13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花│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遮│位│圍│├──┼─┼──────┼──────┼────┼─┼─┼─┼─┼──┼─┼─┼─┼─┼─┤│001│83│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平區│10層樓房│49│49│99│平│鋼筋│2.│3.│1.│平│全│││09│平通路580巷9│金華段70、70│鋼筋混凝│.8│.8│.6│方│混凝│44│26│85│方│││││5號│-9、70-10、7│土造│4│4│8│公│土造││││公││││││0-11、70-12│││││尺│││││尺││││││地號│││││││││││部│├──┴─┴──────┴──────┴────┴─┴─┴─┴─┴──┴─┴─┴─┴─┴─┤│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83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