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蔡宛芸 債務人佳宇生活美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肇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中,第三人吳肇宏對債務人佳宇生活美學公司每月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自民國109年8月起至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止,已發生之金額總額及其計算之方式。
二、應釋明自民國109年8月起至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止,第三人吳肇宏對債務人佳宇生活美學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
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是本件支付命令所得請求債務人支付之金額限於現在已發生且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僅得請求,不得如民事判決或移轉命令之作法請求債務人按月給付,債權人就將來各期發生之債權,應待各該債權已發生且之清償期屆至後,分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