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