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王子建 被告 王柏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7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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