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陳鑫湋 (原名: 陳必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2,46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面積1,036.07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932,463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二、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澎湖縣○○○○○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