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洪巧玲 即友村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延平慈愛中醫診所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106年8月31日│80,000元│LN788985│││1│ 游熙明 │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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