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文傑
董文華 董廣太 董廣明 郭肇育 郭秉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五項關於「債務人郭肇育、郭秉璁應共同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郭肇育、郭秉璁應共同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