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債權人 彭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ARLDEXTERFABREGASFRUELD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權人僅為一人?因後附借據翻譯上載向彭世
明先生及彭小姐借150000元。若債權人為二人,彭世明應提出得請求全部金額之法律依據。
㈡請確認後附借據翻譯對於保證人部分之翻譯是否有誤?請
確認是為「連帶保證人」抑或為「一般保證人」。如債務人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應提出得對債務人CARLDEXTERFABREGASFRUELDA請求給付之依據。(即債權人是否已對第三人ANGELICA執行無結果)◎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
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能證明當事人之居留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故債務人應陳報債務人CARLDEXTERFABREGASFRUELDA之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或提出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住居我國境內未出境之證明文件。(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