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選偵字第12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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