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