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八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