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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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985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2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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