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趙立偉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 律師
吳偉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64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前,各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支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元至總金額達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止,且每月應至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事業慈善基金會為陸小時之義務勞務至總時數達貳佰肆拾小時止。
乙○○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前,各向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至總金額達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止,且每貳個月應至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事業慈善基金會為玖小時之義務勞務至總時數達貳佰肆拾小時止。
事實
一、甲○○任職於協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易公司)擔任會計,其父 郭勝雄 為協易公司董事長,協易公司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集中市場交易之股票,甲○○對於協易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15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認為有利可圖,乃與曾任職於豐銀證券公司營業員之友人乙○○共同謀議,由甲○○出資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由乙○○以利用人頭帳戶持續買進、賣出協易公司股票,藉此操縱協易公司股價從中牟利,於93年1月1日至93年2月13日期間,基於抬高協易公司股票在上櫃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由甲○○商借不知情之 謝元輝 、 劉靜璘 、 張秀敏 、 賴明君 、 李敏如 、 許仕虹 、 詹秀華 等人所有證券公司之如附表之帳戶,交由乙○○使用,連續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前一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大量委託買進,或連續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或等於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或盤尾大量委託買進及賣出,以達交易暢旺之假象,藉以抬高協易公司股票於交易市場之成交價格,致使協易公司之股價從93年1月1日
28.4元拉抬至93年2月13日之36.2元,共上漲7.8元,漲幅為
27.46%,且交易量占協易公司該段時期交易量之37%至50%間,影響協易公司股票交易價格。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除經被告甲○○、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在不知情情形下,基於情誼借用證券公司帳戶之 陳世欽 、謝元輝、 欒家麒 、劉靜璘、張秀敏、賴明君、李敏如、許仕虹、詹秀華、 葉桂君 、 邱薇薇 、黃麗娟、 呂采真 、 陳宏鯤 等人於偵查中陳述在案(參96年度偵字第1856號卷第10-13、51-52頁,調查局卷㈠第7-12頁),且有各該證人之證券公司帳戶資料(見調查局卷㈠第105-144頁)在卷可佐,而被告二人合謀抬高協易公司股價事實,亦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附協易公司股票92年12月1日至93年3月31日交易分析意見書(見調查局卷㈠第93-104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被告二人大量成交協易公司股票,連續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前一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大量委託買進,或連續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或等於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或盤尾大量委託買進,以達交易暢旺之假象,藉由漲停價以抬高成交股價,其欲炒作抬高協易公司股價之主觀意圖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歷經修正,就本案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行為之處罰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93年4月2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條文,於同年月30日生效,將原法定刑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新舊法之規定,以舊法即93年4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應依93年4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被告2人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如事實欄所示操縱行為,本具有反覆行為之性質,是雖對同一股票價格為持續之買進、賣出,仍屬一罪。爰審酌被告等素行尚佳、從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偵、審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對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亦深表悔悟,且考量協易公司雖係上櫃公司,然股權相當集中,為一家族企業,大部分股權在被告2人操縱股價期間,並未有何買賣、質借等行為,是以被告所生對社會投資大眾之危害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如今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本件係於93年1月至2月間所犯,其後再查無犯罪情事,況被告2人均於本院97年1月18日審判程序期日,當庭分別表示願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捐款新臺幣320萬元、150萬元,並於緩刑期內服務社會,此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在卷足憑(審判筆錄第5頁),是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且為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應命被告於緩刑期間為一定悔改或預防功能之遵行或履行事項為妥,除可消弭被告等對社會秩序已生之危害外,藉由服務失智、失能、失護之「三失老人」照顧(華山基金會主要宗旨)該義務勞務之踐行過程中,引導其分辨是非對錯,並尊重自己及他人之生命、健康、財產及自由,協助其明瞭如何去珍惜並關懷自己、家人及其他弱勢族群,此不惟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病,且可增進公共利益,及達刑罰教化之目的,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及命被告甲○○應於緩刑期間每年6月1日及12月1日前,各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支付32萬元至總金額達320萬元止,且每月應至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事業慈善基金會(下稱華山基金會)為6小時之義務勞務至總時數達240小時止。被告乙○○亦應於緩刑期間每年6月1日及12月1日前,各向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支付15萬元至總金額達150萬元止,且每2個月應至華山基金會為9小時之義務勞務至總時數達240小時止,用啟自新。倘被告等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
┌────┬─────┬─────┬────────┐│編號│帳戶名稱│帳戶號碼│證券公司│├────┼─────┼─────┼────────┤│1│謝元輝│572L-8577│大華證券公司古亭│││││分公司│├────┼─────┼─────┼────────┤│2│謝元輝│509h-30430│華南永昌證券公司│││││ 古亭分 公司│├────┼─────┼─────┼────────┤│3│謝元輝│585V-5181│統一證券公司古亭│││││分公司│├────┼─────┼─────┼────────┤│4│謝元輝│0000-0000│玉山證券公司││││64││├────┼─────┼─────┼────────┤│5│謝元輝│527A-97547│群益證券公司│├────┼─────┼─────┼────────┤│6│賴明君│0000-00000│元富證券公司南京│││││分公司│├────┼─────┼─────┼────────┤│7│賴明君│582B-10078│金鼎證券公司中壢││││6│分公司│├────┼─────┼─────┼────────┤│8│賴明君│30443│華南永昌證券公司│││││板橋分公司│├────┼─────┼─────┼────────┤│9│劉靜璘│572L-8580│大華證券公司古亭│││││分公司│├────┼─────┼─────┼────────┤│10│劉靜璘│585V-5165│統一證券司古亭分│││││公司│├────┼─────┼─────┼────────┤│11│劉靜璘│0000-0000│台證證券公司││││79││├────┼─────┼─────┼────────┤│12│張秀敏│0000-00000│豐銀證券公司│├────┼─────┼─────┼────────┤│13│張秀敏│30427│華南永昌證券公司│││││板橋分公司│├────┼─────┼─────┼────────┤│14│詹秀華│0000-00000│元富證券公司南京││││、0000-000│分公司││││962││├────┼─────┼─────┼────────┤│15│詹秀華│527U-37476│群益永昌證券公司│││││ 忠孝 分公司│├────┼─────┼─────┼────────┤│16│詹秀華│989K-57069│元大京華證券公司│││││南昌分公司│├────┼─────┼─────┼────────┤│17│許仕虹│551h-55607│建華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18│許仕虹│0000-00000│宏遠證券公司│├────┼─────┼─────┼────────┤│19│許仕虹│0000-00000│大鼎證券公司││││、0000-000│││││49││├────┼─────┼─────┼────────┤│20│李敏如│55584│建華證券公司忠孝│││││分公司│├────┼─────┼─────┼────────┤│21│李敏如│0000-00000│大鼎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