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債權人 黃麒 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確切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黃瀗輝 ,非為 孫登順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