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國軒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三(帳務資料查詢表乙份),請補正之。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