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1號再審原告 陳清祥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何進發 (原名 何柄寰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103年度再易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8,222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