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 張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美 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客觀利益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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