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