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俞淵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淵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淵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4年7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俞淵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⑴、103年4月2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103年8月1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⑶、103年9月1日以103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⑴、⑵、⑶判決等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上開⑶之判決,係於103年8月8日由本院判決,103年9月1日確定,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3年6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2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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