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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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 黃忠義 即福鑫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丁于真┌─────────────────────────────────────┐│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彥揚企業有│華南銀行土│106年7月5日│14,706元│ND0000000││││限公司│城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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