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鉑川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漢斌 原告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嘉立 原告鍛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郁欣 被告 王俊雄
張翠娟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8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考。惟原告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請也無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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