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原告 朱麗芬 被告 陳力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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