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06號原告 林芳真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彥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彥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665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