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吳欣宜 被告 劉斯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7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11年1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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