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玉娟被告高旻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執字第679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玉娟因被告高旻駿犯詐欺等案件(即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