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織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被告宇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曉玫 被告 鄧宇軒 被告發光映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孟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367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