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重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重再字第6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109年度聲重再字第6號裁定異議駁回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