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乙○○
      丙○○
      韶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債權不在在事件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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