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乙○○
丙○○
韶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債權不在在事件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