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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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請求返還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3,9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